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媒体聚焦丨CCTV13《新闻1+1》: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社交平台上,个人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jiàowéi)普遍,甚至成为获取流量(liúliàng)、牟取利益的工具(gōngjù)。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全国首例(shǒulì)“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入选其中(qízhōng)。同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chéngyuán)、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新闻1+1》电话(diànhuà)采访。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chéngyuán)、副院长
本案是(shì)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yǐ)公司使用(shǐyòng)(shǐyòng),乙公司以该(yǐgāi)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zhǎnxiàn)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jīngchá),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原告诉(gàosù)至(zhì)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de)声音(shēngyīn)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能够给他人形成(xíngchéng)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huódòng)。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yǔdiào)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shíbiéxìng)。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应当(yīngdāng)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jùyǒu)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yīng)受到(shòudào)法律保护(bǎohù)(bǎohù)。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shènzhì)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pànlìng)承担(chéngdān)相应侵权责任,彰显(zhāngxiǎn)了声音的人格属性,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来源:CCTV13《新闻(xīnwén)1+1》
长(zhǎng)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zuòzhě):北京互联网法院

社交平台上,个人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jiàowéi)普遍,甚至成为获取流量(liúliàng)、牟取利益的工具(gōngjù)。AI之下,人格权益如何保护?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全国首例(shǒulì)“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入选其中(qízhōng)。同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chéngyuán)、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新闻1+1》电话(diànhuà)采访。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chéngyuán)、副院长
本案是(shì)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yǐ)公司使用(shǐyòng)(shǐyòng),乙公司以该(yǐgāi)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zhǎnxiàn)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jīngchá),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原告诉(gàosù)至(zhì)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de)声音(shēngyīn)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能够给他人形成(xíngchéng)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huódòng)。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yǔdiào)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shíbiéxìng)。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应当(yīngdāng)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jùyǒu)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yīng)受到(shòudào)法律保护(bǎohù)(bǎohù)。实践中,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shènzhì)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网络、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pànlìng)承担(chéngdān)相应侵权责任,彰显(zhāngxiǎn)了声音的人格属性,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来源:CCTV13《新闻(xīnwén)1+1》

长(zhǎng)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zuòzhě):北京互联网法院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